•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10-21  /  浏览:1753 次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检测机构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结合当前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诚信系统管理,推行信息化监管

(一)全面实行信息化监管。凡在赣州市域内开展房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建筑智能化检测和设备安装检测的检测机构均须按要求纳入赣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以下简称“市检测诚信系统”)。凡是未按规定纳入市检测诚信系统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申请纳入市检测诚信系统的检测机构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及设施环境应满足附件1的要求。

(二)全面推行视频远程监控。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在收样大厅、钢筋力学室、混凝土力学室及水泥力学室等涉及结构安全性能检测的场所安装视频装置,视频图像、角度应能清晰分辨送检及见证人员和送检的样品,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见证取样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将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市检测诚信系统。未安装视频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纳入市检测诚信系统管理,已纳入管理的,予以清退。

二、加强检测行为规范化,合法合规开展检测

(三)强化检测费用的保障。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费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施工单位要保障工程措施费用的“检验试验费”全部用于本工程项目检测,建设单位不得变相扣除此类费用。

(四)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测工作。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报建而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的在建工程项目,检测机构不得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已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五)加强异地实验室的管控。赣州市域外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置试验室的,不得超出所设试验室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承揽检测业务,并需通过计量认证,应设立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具备与申请承接检测内容相应的设备、固定的检测人员。其检测人员及设备与本部检测操作人员及设备均不得共用,应同时满足资质条件。不得借用机构本部的计量或资质进入赣州从事超过赣州设立试验室计量检测范围承接业务,也不可借用机构本部资质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本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分支检测机构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并对其检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主要责任,应保存所有分支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运行记录。

(六)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制度。在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合同前,检测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工程质量检测方案》,该方案作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基础资料,在检测工作开展前提交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应履行报审程序,方案应由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备案。对涉及工程变更需增减检测项目的(检测频次的),检测机构应及时修订检测方案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备案。

(七)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除标准、规范规定之外,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该样品出具检测报告后留置15;破坏性试样,应在该样品出具检测报告后留置72小时。检测机构应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并且可以溯源。

三、加强检测过程控制,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八)强化基桩检测过程的监管。各基桩检测单位要落实检前告知、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等工作。基桩检测开始24小时前以书面、短信、微信等可追溯方式告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在采用堆载法检测桩的承载力和采用低应变反射波法、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过程中,检测完成后应立即打印原始检测数据或波形图,由建设或监理、施工、检测单位代表现场签字确认后各自保存一份,检测单位出具的正式检测报告,应附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原始检测波形图或数据,否则可以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九)严格实行检测旁站制度。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要认真审查基桩检测技术方案,核查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设备仪器和堆载配重等是否符合网上备案要求,核实是否按照选桩会议选定桩号进行检测。在基桩检测时,监理人员要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如实填写旁站见证检测记录,发现检测方案方法的调整、变更或其它异常情况,及时向工程所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十)强化对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管理。为保证施工现场工程检测业务的顺利开展,明确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检测过程中的职责,要求监理单位在检测机构进场、退场和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异常情况时填写《工程现场检测记录表》(见附件2),监理单位在监理周报中及时汇报检测异常情况,表格均一式三份,检测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强化现场检测过程管控。现场检测时应有见证人员在场,检测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应有二名及以上持证上岗人员操作。为保证工程实体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时,以下检测项目必须附现场照片: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2.建筑外窗现场气密性检测;

3.外墙节能构造的钻芯法现场检测、现场拉拔试验;

4.主体结构现场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回弹法、钻芯法等)、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锚固件现场力学性能检测;

5.钢结构工程无损现场检测;

6.建筑幕墙工程现场检测;

7.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8.见证取样现场检测(路基压实度、弯沉检测 ,水稳层及垫层压实度、弯沉检测,沥青路面厚度、弯沉及压实度检测);

9.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工程实体检测的项目及需要做工程可靠性鉴定的检测项目。

现场拍摄照片的内容应具有唯一辨识特征,照片清晰,要有检测现场、见证人(见证试验时)和检测人员身份识别信息(照片下方必须清晰体现相关人员所持资格证书)、检测构件的破坏情况等。检测报告中照片不清晰、内容不完整或无现场检测操作照片,该份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节能现场检测外,其余仅作为原始资料归档备查。照片应编号存档,保存期与报告存档期一致,不允许采用任何技术手段对照片进行处理,否则一经发现,一律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处理。

(十二)规范不合格检测结果处置。对超出检测能力范围或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检测报告的,应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对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涉及结构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或评价;涉及功能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实体检测。

四、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市建设协会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工程检测质量,提高检测人员技能水平,建立健全持证上岗人员能力考核机制,协助市住建局组织全市检测机构持证上岗人员开展能力考核。对于能力不合格者由市住建局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检测工作。开展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信用评价,促进本市检测机构综合能力的提高,向市场推荐检测能力强、企业信用好的机构,协助市住建局建立健全市检测诚信系统管理退出机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引导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针对违反本通知中的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责令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整改,违反本通知中的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责令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内暂停在市检测诚信系统中受理其检测人员、设备等信息的变更,涉及本地注册检测机构的同时暂停受理资质增项、延期、变更等事项的初审。凡是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超资质范围开展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运用全市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暂停12-36个月纳入市检测诚信系统的管理,同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抄送至省住建厅,作为资质核查的基础。

(十五)加强检测机构资质能力核查。将不定期组织对赣州市域内所有检测机构(含外埠检测机构)资质应具备的检测能力进行动态核查,一旦发现检测机构不具备资质应具备的检测能力,责令不少于3个月期限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内暂停其对应的检测业务及承接新的检测业务。检查发现累计2次及以上的检测机构不具备资质应具备的检测能力,暂停12-36个月纳入市检测诚信系统的管理,同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抄送至省住建厅,作为资质核查的基础。

(十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在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信用状况不良、被列入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十七)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管,要采用飞行检查方式,重点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按规范送样接样、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强化现场实体抽查抽测,突出抽测结果的比对,要把恶意压低检测费用的在建项目及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业务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报送至市局。市局视违法违规情节将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全市通报,暂停在市检测诚信系统中受理其检测人员、设备等信息的变更,涉及本地注册检测机构的同时暂停受理资质增项、延期、变更等事项的初审。

 

附件:1.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及设施环境

2.工程现场检测记录表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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