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流程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0-11-19  /  浏览:2308 次  /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事对象:

企业

实施机构名称:

市房管局

责任科室(单位):

市场监管科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市级

受理期限: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不支持通办

 

二、办理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四、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的形象进度要求。

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到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形象进度未达到形象进度要求;

3、土地或在建工程已抵押的,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必备材料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形式标准要求

形式附件

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

0

1

0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3)同时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


开发企业资质

行政审批局

0

1

0


立项核准通知

市发改委

0

1

0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材料

市发改委

0

1

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不动产登记局

0

1

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局

0

1

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乡规划局

0

1

0


施工合同的合同协议书

城乡建设局

0

1

0


工程进度计划表

企业

0

1

0

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房地产开发情况当月报表

企业

0

1

0


项目现场进度证明资料

市统计局

0

1

0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3)同时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


商品房预售方案

企业

0

1

0

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房屋预测绘报告

企业

0

1

0


新建项目公共用房及配套设施设备确认表

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房产测绘队

0

1

0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3)同时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


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审批文件或异地建设申请书

区房管局

0

1

0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行政审批局

0

1

0


临时管理规约

企业

0

1

0

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关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的说明材料

企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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