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压线下的权益之争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1-01-13  /  浏览:1982 次  /  

钓鱼,自古以来就是一项高雅的的户外运动,亲近自然,陶冶情操。古往今来,无数钓鱼爱好者陶醉于这项活动之中,他们怀着对大自然的热爱,对生活的激情,走向河边、湖畔,享受生机盎然的野外生活情趣,领略赏心悦目的湖光山色。深谷的清风吹走了城市的喧嚣,钓竿的颤动带给老人以童子般的欢乐,只要一竿在手,性情暴躁的小伙子也会“静如处子”,此中乐趣无法用语言来描述。钓鱼虽好,但同时应注意高压线触电、山洪、泥石流、溺水等安全问题。那么,如果在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担责呢?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8日上午10:30左右,孙某、谢某、熊某、胡某4人在未得到塘主老胡允许的情况下,相约到老胡位于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雍高坪金鸡岭旁的山塘垂钓。11:30左右,受害人肖某来到垂钓现场,并一同垂钓。期间,熊某提醒受害人肖某垂钓时要注意头顶高压电线。片刻,受害人肖某在挥竿过程中,钓竿触碰到高压电线,致其触电身亡。经查,事发地为非居民区,受害人肖某触及的高压线路由吉安县供电公司经营和管理,为10千伏高压供电裸线,距地最低垂直距离西端为4.57米,东端为5.6米,且吉安县供电公司未在该线路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受害人肖某的家属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予赔偿。本案系受害人肖某在垂钓过程中鱼竿触碰到吉安县供电公司经营和管理的10KV高压电线触电身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之规定,吉安县供电公司应对受害人肖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事发地上空的高压线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东端为5.6米,西端为4.57米,不符合《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在非居民区高压线距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为5.5米要求,且吉安县供电公司在其高压线路附近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电力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给不特定的人和物形成危险。吉安县供电公司在本案中存有过错。受害人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高压线路下垂钓存在安全隐患,且同伴提醒头顶有高压电线应予以注意后仍在危险环境下垂钓,其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根据受害人肖某和吉安县供电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吉安县供电公司承担本案4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一般情况下,在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对触电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受害人对鱼塘上方架设高压电线的情况是明知的,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高压电线下垂钓应当具有谨慎注意义务,应当知悉在高压电线下垂钓,可能会发生人身损害,但其仍然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中,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对于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比例的大小,法院往往会考量以下两个因素:1.事故发生地上空的高压线距地面的垂直距离是否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2.架设高压线附近区域是否设立明显的相关警示标志。不管如何,我们都不希望悲剧重演,事故发生了,再多的赔偿也无法弥补一个活生生的人。所以,笔者建议广大钓鱼爱好者,钓鱼时要选择一个安全的场所,务必要远离高压线!

 微信图片_20210113155352.jpg

刘臣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Tel:15079760545

赣州市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瑞金市作家协会会员、国家一级围棋裁判员。曾担任太平洋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参与过企业破产管理、政府征地拆迁及银行信贷尽职调查等非诉业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案件百余起。

 

擅长领域:侵权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等。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瑞金房产网 网址: www.rjfcw.cn 或 www.rjfcxxw.com 、www.797zx.cn 地址:中国・瑞金
广告客服:18979766918 投诉举报:15079716963(加微信申请互链)房产中介群:78533766;
网站客服QQ:1138916368,540395261 看房团1群:218533280 ;看房团2群:176813054;
工信部备案:赣ICP备14010507号-5
赣公网安备 36078102000015号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