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多处条款有修改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8-06-04  /  浏览:1216 次  /  

6月3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获悉,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5月31日通过决定,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在不动产登记全面推行的背景下,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废止。

 除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外,此次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还有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在修改的17件地方性法规中,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注意到,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多处条款有修改,根据最新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删去了此前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另外,根据修改后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据介绍,修改后有关条例与国家上位法新的规定作了比较好的衔接,更加符合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更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需求。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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